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美术高考 研究生 自考 成人高考 专升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论文 驾照考试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检员 单证员 教案 专题 考试资讯 文档
 3773考试网 - 高考 - 全国高考 - 北京高考 - 正文
2013高考 福建高考 福建省质检 各省高考 历年资料 高考志愿 录取分数线 招生计划 高校招生 录取查询 招生章程 成绩查询 招生简章 高校专业 高考试题答案
高考满分作文 高考作文 高考政策 高考模拟题 招生专业 高考大纲 心理减压 高考状元 自主招生 保送生 公安警察院校招生 美术高考 高校频道 高校分数线 各省分数线
全国高考 北京 上海 广东 山东 江苏 浙江 湖北 四川 天津 陕西 湖南 福建 重庆 安徽 辽宁 江西 海南 宁夏 吉林 山西 广西 云南 新疆 黑龙江 青海 甘肃 西藏 河北 贵州 河南 内蒙古 香港 澳门 上海春季高考 天津春季高考 山东春季高考 福建高职单招 重庆高职单招 浙江高职单招 吉林高职单招 单独招生 港澳台联招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3-3-5 19:20:01

第一章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3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九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招生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考试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1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2、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3、专业填报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每位考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各专业文理不限,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

学制

计划数

省内

省外

1

    物业管理

三年

 

   

30

2

    社会工作

10

20

3

    社区管理与服务

10

20

4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10

20

5

    公共事务管理

 

30

6

    民政管理

 

30

7

    婚庆服务与管理

10

20

8

    老年服务与管理

10

20

9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30

10

    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

 

30

   合计

50

250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考试时间安排 

 

工 作 内 容

31415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  网址:http://www.bcsa.edu.cn/

416

核实会考成绩

417

公示文化考试免考名单

418

考生本人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考点领取单独招生考试准考证,缴纳报名费

420

组织考试

421

综合素质测试

4 22日至25

 确定录取名单、多种形式公示;考生如有异议,请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

4 28日—52

录取结果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

53

邮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材料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及办法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1.文化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英语二科,主要考察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内容为非专业一般性题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各科满分150分;考试日期为420

2.综合素质测试(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应变能力、形象气质、礼貌修养、与专业相关人文知识和才艺展示。面试细则由相关专业所在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计分办法:满分200分。复试工作在各省考点进行。

3考生高中会考成绩语文、英语二门均达到B等以上,免于学院自行组织的文化水平考试,按满分记。会考成绩等级证书由考生提供,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办公室上报各省主管部门审核,以省主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免考名单将在考试期间予以公示。

4加分项目:

1)高中阶段在全国性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分、26分、22分)。

2)高中阶段在全国性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地市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3)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一、二、三名分别加30分、26分、22分)。

4)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六名或者在地市级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5)取得政府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职业技能高级证书加30分;

6)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可申请免试入学。请符合条件考生予418日携带奖励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各省考点审核资格。

7)其他加分政策按各省有关政策执行。

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每位考生加分项最多不超过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验证获奖证书原件,学校将根据考生的证书类型组织相关认定或测试,根据认定或测试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加分以及加分的分值。加分结果须报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十六条  填报志愿时间、方式及缴费

1、填报志愿时间及方式

考生于31415日登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网页(网址http://www.bcsa.edu.cn/)进入我院单独招生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进行填报。考生应认真阅读各省有关单招规定和我院单招方案,并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要求填报志愿(只能填报一所学校),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可报两个专业。

      2、缴费

   考生于418在各省考点领取准考证并缴纳报名考试费,费用标准: 100/人。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各项科目成绩及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的总分值,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院网站公示,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3年高校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学校;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各省2013年高考。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八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学费4000/年;住宿费1000/年。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165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3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后,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010-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编:101601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上一个文章: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